燃气工程项目负责人制
发布时间:2011-11-18
所属分类: 问责制度
为明确燃气工程项目管理责任,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程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燃气工程项目指以用户申请用气所签定的安装合同为单位,其项目内容包括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埋地管道和室内管道及设施安装)、竣工验收。
二、燃气工程项目责任人由生产技术科工作人员担任,对所有燃气工程项目,生产技术科在下达施工任务时(签出派工单)须明确工程项目责任人。
三、燃气工程项目责任人职责
(一)燃气工程项目责任人在接到工程项目后,应及时填写“燃气工程管理一览表”。
(二)燃气工程项目责任人应根据工程竣工时限要求,按不同类型的燃气工程项目,督促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工作。
(三)燃气工程项目责任人负责与用户及公司其它部门进行业务工作联系,并按业务联系的内容,分别落实设计人员、管沟土方开挖施工队、埋地管施工队(PE管和钢管)、户内安装施工队、燃气器具安装组、工程施工监理人员等,并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安排,是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工期要求。
(四)燃气工程项目责任人在进行燃气工程项目管理时,应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种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或不能处理的,应逐级汇报并按协调意见督促办理。
四、燃气工程项目责任人的管理
燃气工程项目责任人的日常工作由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公司督察办对项目负责人和生产技术科科长履责情况进行检查。
五、处罚
(一)若在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燃气工程项目责任人工作不力、管理协调不到位造成燃气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将追究燃气工程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第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处罚100元,第三次予以停职待岗处罚。
(二)若在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环节(材料供应、设计、安装、土方开挖、竣工资料收集等)不按要求办理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期完成的,将对相关环节的具体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一次处罚50元,第二次处罚100元,第三次予以停职待岗处罚。
(三)若在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科室负责人失职而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期完成的,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第一次处罚100元,第二次处罚200元,第三次予以停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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