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须保护,损毁、占压危害大
发布时间:2019-05-06
所属分类: 安全使用
燃气设施承担着为千家万户输送天然气的重任,然而个别单位和个人由于缺乏燃气设施保护知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非法从事修建建(构)筑物、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严重威胁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埋地燃气设施上修建建(构)筑物,由于建(构)筑物自身重量和占压造成的地面沉降都会对燃气设施产生作用力,极易造成燃气设施变形破裂,发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对建(构)筑物造成严重破坏,若占压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作为居住场所、办公地点等有人活动的场所使用时,其危害性更大。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非法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极易损坏燃气设施,引起天然气泄漏,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和次生事故。
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提醒广大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自觉保护燃气设施,严禁损毁、占压、圈占燃气设施!